2007年12月18日 星期二

【第五章】婚姻生活篇

壹、婚姻觀念與禮俗


一、前言:
談戀愛、結婚本是人生兩情相悅之事,但在中國古代視婚姻為「合兩姓之好」,結婚的主要目的是「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是不會考量男女當事人的愛情與意願。


二、婚姻年齡
《周官.地官司徒》規定: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然從未真正的實行過,古代男女結婚平均年齡普遍低於此,甚止有女孩在十三四歲就結婚的,如班昭十四歲結婚,長孫皇后十三歲嫁給李世民。不過平均來講多數女子在十七八歲出嫁,過了二十歲才嫁,就要拉警報了。至於男性結婚年齡通常比女性年長一些,新郎的年齡也比新娘大一些,但男女年齡雙方通常不會差距太大。


三、婚姻決定權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說明在古代締結婚姻,男女當事人是不能選擇婚姻的對象,須經由父母作主,媒人撮合,才合乎禮法的規定,主要目的是「遠恥防淫佚也」。
﹙二﹚父母作主:通常父親的權力比較大,如劉邦未發跡時,呂父不顧妻子反對將呂雉嫁給混混的劉邦。清朝李漁小說《奪錦樓》第一回合描寫一對夫妻為女兒擇偶時,雙方僵持不下,旁人便論道「女兒許人家,全要父親作主。……沒有做官的人也為悍婦所制,倒丟了男子漢,憑內眷施為之理。」
﹙三﹚自主為婚:
﹙四﹚命中注定:《月下老人》,佛教傳入中國後,人們相信男女是否能結為夫妻和因緣有關。
三、擇偶標準:
選擇結婚對象往往以能擴大家族社會人際網絡,提升社會、經濟地位出為目的。
(一)政治聯姻:如春秋時期秦國和晉國世代通婚,後人即以「秦晉之好」稱南女雙方互為婚姻。此外古代的「和親政策」亦屬政治婚姻。
﹙二﹚門第觀念:門當戶對是傳統的婚姻觀念,尤其在魏晉南北朝到唐代期間,婚姻講求門第,良賤階層禁止通婚、高門士族也不會與寒門庶族聯姻,若是寒族能與高門士族通婚,則被視為無限的榮耀。
1.《紫玉釵》中的霍小玉;《李娃傳》
2.黃粱一夢的典故。
﹙三﹚財富論婚:男家聘財多少,女方嫁粧多寡,皆是兒女選擇婚姻時的考量。尤其宋代之後隨著世族社會的衰微,「將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將嫁女,先問聘財之多少。」的風氣更盛,此亦造成女姓婚姻的不幸,貧窮婦女也可能面臨難嫁的窘境,白居易的〈貧家女〉詩中提到:「綠窗貧家女,寂莫二十餘,……幾回人欲聘,臨日又踟躕。」宋代陳慥的〈財婚〉
師婚古所辭,財婚今不恥,傳祀合二姓,古者貴由禮,四德五可外,貨賄亦未爾……媒氏未到眼,聘財問有幾?傾奩指金錢,交券搴粗米。東家女未 ,儀矩無可紀。已聞規有田,資送耀鄰里。西家女三十,`閉戶事麻。四壁漏風霜,行媒無留趾,坐貧失行期,…
所以南宋袁采才會在《袁氏世範》提到有女兒者應該準備嫁資:
至於養女,亦當早為除蓄衣粧奩之具,乃不費力。若置而不問,但稱臨時,此有何術。不過臨時鬻田盧,及不卹女子之羞見人有。……
在婚姻論財氛圍下,富家女較貧家女易嫁,即使是寡婦,只要家境富有亦是叱手可熱,如在宋代薛惟吉寡妻「盡蓄其祖父金帛,計直三萬緡,并書籍綸告,以謀改嫁。」大臣張齊賢和向敏中二為大臣,竟為得到豐富嫁資爭相迎娶,引起軒然大波,訴訟不斷,最後還勞動皇帝出面仲裁。
﹙四﹚人品
1.貴人物相當即所謂的郎才女貌。在宋代之後擇婿標準,最重要的標準就是郎才,男方應擁有科舉功名,最好是進士及第,故每當放榜時,進士便成為達官貴人或富商獵取的對象。而宋代之後小說戲曲的情節常描寫很多男性在取得功名後便利慾燻心,拋棄糟糠之妻便是此風的反映:。
A王魁負桂英
B秦香蓮
C金玉奴棒打薄情郎
四、婚禮的意義
貳、婚姻生活
一與舅姑﹙公公婆婆﹚的相處
婦女藉由婚姻儀式進入夫家,生活有了重大的轉折,生活中心由生身父母的本家變成陌生的夫家。她除了面對夫妻、婆媳之間的相處問題,尚須周旋於妯娌、叔妹等複雜的人際關係中,其中和舅姑是否能和諧相處影響婚姻生活甚巨。
1.儒學禮制中的舅姑子媳關係:中國差序格局的人倫網絡中以「孝」、「敬」、「順」來規範子媳的行為,甚至認為媳婦即使受了委曲,也得一昧的順從公婆的心意,必要時公婆還可教訓媳婦。在宋末元初的《鄭氏規範》就提到公婆可管教媳婦:
諸婦必須安詳恭敬,奉舅姑以孝,事丈夫以禮,待娣姒以和,……如其淫狎,即宜屏放。若有妒忌、長舌者,姑誨之,誨之不,則責之,責之不,則出之。
傳統中國社會的媳婦孝順的行為有:
A悉心照料舅姑日常生活起居
B照顧舅姑疾病,甚至割股療親。
C捍衛舅姑生命安全
D夫亡仍守節侍奉舅姑
2.做為人媳的困境,在儒家差序格局的倫理架構中,必需曲從侍奉舅姑外。在法律方面,即使為人子媳的遭受莫大的委曲,亦無法平反。


二、夫妻相處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中國倫理思想視男女二人所組成的家庭,是最基礎的社會單位,一切人倫的起點,故特別重視夫妻之倫。有關夫婦之間的相處模式,雖然禮法強調夫妻相處是平等的,但在男尊女卑父權宗法制度下,夫妻實際相處情形很難達到平等。一般來講中國人認為夫妻相處應該禮大於夫妻之情,在漢代甚至出現「有禮無情」的夫妻相處情形,如梁鴻「每歸,妻(孟光)為具食,不敢於鴻前仰視,舉案齊眉。」便是社會稱許的夫妻相處模式。但張敞為妻子畫眉,被認為舉止輕浮,差一點官位不保。即使在禮法較鬆弛的晉朝,也不可隨意流露夫妻之情,否則會招至社會的譏笑,如荀粲妻甚美,夫妻感情融洽,一年冬天曹氏生病高燒不退,荀粲跑到中庭讓身體凍得冰冰的,再以冰凉的身體為妻子退燒,但妻子還是敵不過病魔的摧殘,不久便去世,荀粲亦因傷心過度病逝了。但是隨著「緣情制禮」觀念的出現,亦產生各式各樣夫妻相處的模式。
(一)「伴侶型夫妻」:此最為時人所稱羨,像宋代女詞人李清照和趙明誠、元代趙孟頫及管道升、清代沈復和芸娘等。
(二)懼內
當然史上也有不少了怕老婆的例子,因與儒家理想夫妻相處模式差距太大,往往成為飯後茶餘的笑話,史上著名怕老婆的有房玄齡、陳季常和秦檜等,後世更以「季常癖」形容怕老婆的男性,而「河東獅吼」便是形容兇悍的妻子。
(三)家庭暴力
古人也和現代人一樣夫妻失和者也不少,甚有家庭暴力的情形出現,雖然施暴者多數是做丈夫的,但有時為人妻者也會成為施暴者,如宋代沈括雖才華洋溢,但第二任妻子張氏常打罵沈括,「鬚墮地,兒女號泣而拾失,鬚上有血肉者,又相與號慟,張終不恕。」
(四)夫妻失和的原因
1.經濟因素:典妻、鬻妻;允許妻子紅杏出牆
2.內寵:多數嫡妻會對妾婢暴力相向,但做丈夫似乎莫可耐何,不然就是袖手旁觀。
3.年齒:
4.面貌:
5.才情不和:朱淑真〈愁懷〉云:鴻鷺鴛鴦作一池,須知羽翼不相宜,東君不與花為主,何似休生連理枝。埋怨丈夫毫無才氣。
6.不貞:婚姻不性福,男性可娶妻納妾,女性除必需忍受道德的制裁,還可能要接受法律的嚴酷制裁。
7.舅姑喜愛與否:〈孔雀東南飛〉中的焦仲卿和劉蘭芝;南宋的陸遊和表妹唐婉,女主角皆因無法得到婆婆的歡心,被迫離異。
五、母子親情
儒家倫理思想認為母子親情天生渾成,可不教而喻,對母親如何撫育照顧子女論述不多,反而擔心母親過於溺愛子女,故反覆強調母親的首要職責在教育才德出眾的子女,因此儒家理想母親的典範總是給人嚴峻的刻板印像‚與子女缺乏感情的交流。在厚人倫、興名教原則下,子女對父母含辛茹苦之輔育提攜,應以孝順回報之,強調子女待父母應盡到承歡膝下、不違心意、養生送死等最起碼的義務。因此終生辛苦的母親、犧牲奉獻,當然有權〈母親自身也任為〉也應該得到子女孝養的回報,由其做兒子的決不可違背母親的心意,用妻子之言,忘母之恩,否則就是不孝子。
叄婦女的法律地位:
一前言:
(一)傳統中國法律是引禮入法、援禮作律,亦即禮法合一是中國法律的特色,基本上以倫理做為制法和執法的依據,自唐至清代幾乎沒有改變,較明顯的變化是死刑的名稱和明目的差異。
(二)傳統法律是儒家差序格局的反應,是一種差等的對待,非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來斷案,是以身份秩序來評斷,往往因貴賤、尊卑、長幼、親疏和良賤的差異,決定其有無犯罪及其處置的方式。
(三)傳統法律為維護既有的社會倫常秩序,每以恐怖的身體折磨,如肉刑或是凌虐等恐嚇的方式,威迫人民遵守法律。
二婦女在夫家的地位
(一)舅姑
婦女出嫁後,成為夫家的一份子,與夫家的每一為親屬發生一定的親屬關係。在連坐則任上只為夫家負責,它和娘家的親屬雖為持舊有的稱謂,但親疏關係已由親轉疏。在夫家親屬中,子媳與舅姑的關係最重要也最密切,做媳婦的需恭謹事奉公婆,否則就是不孝不敬,有失婦職,為七出條件之一,對舅姑若是有侵侮不遜的行為,更是國法人情輿論不容,會遭受嚴厲的制裁。在唐代罵舅姑會被判刑三年(舅姑告乃坐),毆者絞,傷者斬,過失殺者徒三年,傷者徒二年半,謀殺者斬。隨著禮法的嚴苛,婦女身份受到夫權宰制更為明顯,明清的法律將子媳等同於子孫,於是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誣告者絞,罵者絞,毆者斬,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俱不許收贖。謀殺已行者,不問已傷未傷皆斬;已殺者凌遲處死。子婦毆斃阿翁只有在拒姦之下,才能從輕發落,嘉慶之前子婦拒姦毆傷公公,一向都是判子媳斬決。直到嘉慶時因邢傑強姦子媳被咬落唇皮一案,皇帝認為翁媳之義已絕,吳氏亦非故犯,特免治罪,才定一新例。但若拒姦將翁毆斃,至道光年間改成斬候。另外翁姑因口腹小事忿而自盡,子媳亦有逼死舅姑之嫌,會被判流刑。
舅姑因為是長輩,他們若殺害子媳通常採取減刑主義,有時甚至不需負責任。在唐代規定毆打子媳至廢疾者杖一百,篤疾者加一等,徒一年。到了明清則更為寬鬆[u1] ,舅姑責打子媳「非理毆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加一等,杖九十,不為非理則不在此限」。若是殺死媳婦,除特殊情形,皆比照過失殺人;但公婆若強調「子婦違反教令,依法決罰邂诟至死及因毆罵翁姑而被翁姑毆死,亦得不論」。
(二)夫妻互犯
「敬妻」並非尊敬妻子本人,而是其所代表的親,因她有上事宗廟,下繼後世的神聖責任。但在夫尊妻卑的父權體制下,刑法對於夫妻彼此互犯的處罰並不平等,通常夫犯妻處罰較凡人輕,而妻犯夫處罰則較凡人重。如夫毆傷妻子在唐宋刑罰較凡人減二等,元代規定只有在「夫非理毆傷妻者,以本段傷論」;明清法律則規定「夫毆傷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使減凡人二等論罪。」至於夫殺死妻子,在唐宋時處以絞刑,故意殺妻斬刑。在明清時,丈夫殺死妻子雖然處絞刑,但「夫因妻毆詈其祖父母,而擅殺死者,只杖一百」,而丈夫過失殺死妻子,則不需負法律責任。但是妻子若是毆夫至死,一定會在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如唐宋律法規定妻歐夫致死者斬;明清時只要毆夫致篤疾,處絞刑;致死者則斬刑;若是故意謀害丈夫致死,會被處凌遲之刑。有時明明是丈夫的過失,做妻子其實是無辜的,判官也很同情妻子,但礙於夫妻之倫,做妻子的仍難逃一死,如在清代就有做先生因毆打妻子時,不小心自己跌倒致死,妻子仍被判斬刑。
(三)離婚的提出
1.做丈夫可以「七出」之罪休了妻子,做妻子通常不可主動提出離婚的要求(家世顯赫者例外),在夫抑勒或縱容妻與人通姦、夫逃亡參年以上者、夫毆妻至折傷篤疾者、夫典雇其妻者夫因姦罪被處刑者等情形,妻子才可訴求離婚。
2.夫妻不睦,妻子很難提出離婚的要求,又無法和做丈夫一樣納妾彌補婚姻的不幸,多數的婦女可能鬱鬱寡歡一輩子。但有時也可能無視社會道德規範和法律的制裁,出現情奔的情形,當然如此做有時未必得到真正的幸福,甚至會遭到法律嚴厲的懲罰。


肆問題
一費孝通在《鄉土中國》書中敘述中國夫妻之間相處模式:「不但在大戶人家、書香門第,男女有著閫內閫外的隔離,就是在鄉村裡,夫婦之間的感情的淡漠也是日常可見的現象。……我所知道的鄉下夫婦大都是『用不著多說話的』,『實在沒有什麼話可說的。』」像這樣要求夫妻感情是含而不露,盡量的內向化,和西方夫妻相處激情奔放的外向性格完全不同,為何會如此請申述之?又中國傳統夫妻相處通常對男方較寬鬆,對妻子較壓抑,現在臺灣雖然強調男女平權,但夫妻相處的權利義務是否已達平等的境界,若無請舉例說明之?


五延申閱讀
一、郭松義〈情理法的矛盾:清乾隆朝婦女奔逃案件中的情欲因素〉,收於張壽安、熊秉真《情欲明清—達情篇》,麥田出版,二00四年初版,頁155~191。二、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里人書局,一九八四年版,頁115~176。